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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4章 关于周报头版头条的标题太长这件事(上)

债血偿,伤天害理的事做得多了,如何在轮到自己时方知悔改?此时已是木已成舟、追悔莫及了!

这篇报道,虽然和女犯有关,却未大肆渲染香艳奇情故事,又不肯讲述美人香消玉殒时那凄艳姿态,而是一味平铺直叙,甚至连尸身的下落都交代得分明:枭首示众,残躯烧毁。这对许多读者——尤其是许多敏朝的文人读者来说,不能不是一大遗憾,似乎心中有什么隐秘的痒处未被搔到,总感觉少了点什么,右手握笔的两根手指,蠢蠢欲动,一出盗墓贼擅开王妃棺,尸身温软栩栩如生的故事,似乎就要喷薄而出。

不过,这也是因为这些无行文人多数家中乏钱的缘故,像是真正的达官贵人,看着这篇报道,冷汗当真是潺潺而落,虽然买活军的衙门还远在千里之外,但他们似乎也感到了那雪亮的刀锋,正向着自己的脖颈落下来了!

头版中【一系列案件的处理通告】,也并不能给他们什么安慰,这份通告主要是针对以郡王府系列案件为典型的一种社会现象:在买活军兴起以前,许多事情于敏朝的规矩中,丁点不算是有罪的,但在买活军中却触犯了规条,那么,买活军到底清算不清算呢?怎么清算呢?

答案是出乎意料的实际——丁点高调没有,买活军给出了自己的规矩:以个人论,非人命、不违反敏朝《大诰》的老案子,原则上既往不咎;以家族论,那些不行好事,欺男霸女,首恶伏法后,阖家要被送去挖矿的大族中,若有未接触过实际事务,并未亲手沾过人血,而且又对买活军有用者,可以得到豁免,若是无用之辈,则一并送去矿山服刑。

若是本就违反了敏朝《大诰》,敏朝衙门却并未追究的案情呢,‘若经苦主告发查明,予以办理’,‘受理地不限于本地’。

这是什么意思呢?大概是害怕众人迷惑,文章中举例说明:某甲因借了地主某乙的高息印子钱(违反了《大诰》的规定),田地被某乙吞并,妻女被某乙霸占为奴,自己被地主殴打后驱走,告状无门,沦为流民之后,辗转来到买活军治下,并且通过考试,成为了买活军麾下的活死人——这一点是很重要的,因为买活军对于无用的人,是不屑于打交道的——某甲对于某乙的行为,耿耿于怀,于是前往衙门‘备案’,把某乙违反《大诰》的行为登记。

过了数年之后,买活军占领了某甲的家乡,开始清算罪行,于是某甲前往衙门,督促查档,并且找到了三名以上不同出身的证人来证明此事,某乙之罪便得到认定,因其尚有强.奸罪、虐待罪、故意伤人罪等,数罪并罚,直接处死。

而某乙之子有三,女有二,其成年长子,明知父亲罪行不能阻止,且有帮凶举动,为一等重罪,投入矿山,年限为此人岁数,而且不得减刑超过三分之一。次子虽然也成年,但一直游学在外,对于家里的事项并未参与,二等罪行,投入矿山,年限为岁数减半;三子没有成年,且年幼无知,对家里事情毫不了解,但也享用了某乙的钱财,因此,视为三等罪行,时年七岁,比买活军这里幼童-孩童的分野大了两岁,于是劳动改造教养一年之后,送入孤儿院中生活。

其女等同处理,因二女均未参与家外之事,长女已经成婚离家数年,所以以离家年数为限,按三等罪行的办法,五岁到十三岁之间是八年,劳动改造四年即可,减刑可以达到两年,同时长女裹了长足,在劳动改造中,买活军还为她定做了矫正鞋,并且教她认字学习——只要没有立刻处死,劳动改造中的罪犯,都可以向买活军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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