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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六十五章 刮骨疗毒,剔除腐肉!

一个罪行,会因为其犯刑的轻重程度,给予不同的量刑,并不一杆子打死。

同时留有余地,言明历朝都该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加以补充,不必一味遵循旧律,但定罪不可变,不能为了权贵阶层逃避罪责,将某些罪行合法化。

而律法的设定,还是为了让人们避免走上非法的道路,语言的精炼准确,对法律的传播起到了良好的开端,法律条文不能弯弯绕绕,要力求上到王公贵胄,下到平民百姓都可以读懂其中的含义。

如此立法的方式,使得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,知道尊重法律,即便受到冤枉也会先诉诸于法律,寻找正统的解决之法,而不是一味的公报私仇,令公权丧失,如此才能社会安定。

但最令臣子骇然的,莫过于燕律极其重视“公平公正” ,甚至明文加上一条,“天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。

这其实是难以实现的,正如法家的“法”,并不是法治,而是为了约束被统治者,集权于上,剥削于下,古代的律法别说对于九五之尊,对于权贵阶级的约束都太小了。

所以它更多的是表现出一种以身作则的态度,走不了依法治国之路,但仍旧要尽可能地约束权贵阶层,从九五之尊开始。

听完《燕律疏议》后,之前为衍圣公求情的群臣,顿时没了声响。

君上为了给孔圣人之后定罪,都让自己与庶民平等了,再加上近来受牵连的人越来越多,他们还能如何?

蔡京宣读完毕,裴宣退回,殿内静默。

李彦俯视群臣,想到了明朝第六十一代衍圣公孔弘绪。

那是自小聪慧的神童,十岁时入京见驾,应对得体,颇受堡宗的赏识,“握其手置膝上,语良久”,结果到了成化年间,这位二十二岁的衍圣公在曲阜胡作非为,连闲散言官都看不下去的地步,联合对其进行了弹劾。

最后罪名查出,“非法用刑,奸淫乐妇四十余人,勒杀无辜者四人”。

二十二岁啊!

而且查出来的是这些,真实罪行只可能多,不可能少。

明宪宗勃然大怒,下旨将孔弘绪“械至京理问”,这下算是捅了马蜂窝,士大夫立刻炸开了锅,一再求情,但三法司对罪行进行反复商讨后,由于过于触目惊心,还是给出了“坐斩”的判决,可惜迫于文臣压力,终究不能将衍圣公斩首,最终开恩将其“革职为民”。

毫无疑问,这位一介白身,日子依然过得逍遥自在,更夸张的是,后来随着文官势力愈发强大,居然又有人提出此人已经“改过迁善”,请求让其官复原爵,这个离谱要求没有被完全满足,还是恢复了冠带,意味着不再是平民,之前的罪名一笔勾销。

从某种意义上,这是打孔子的脸,因为所作所为与儒家的“德”与“礼”完全是背道而驰,但所谓孔圣真正到了后世,也是一个符号,文官势力越强大,衍圣公越是肆无忌惮,必须有特殊待遇,不想有也得有。

而如果孔圣之后都要遵循律法,那文官的地位自然更不可能凌驾于律法之上。

现在正是如此。

百官闭口,选择屈服,并不是屈服于铁血强权之下,而是公理道义上确实不占理,再行狡辩,也是无计可施。

李彦开口,为此事定基调:“任申先一案上,曲阜孔氏虽有私念,却不足为罪,我燕廷不做‘因言获罪’的迫害之举,只为是非善恶,有罪就是有罪,无罪便是无罪,若律法不足,可再为调整,却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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